中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21版)

发布时间:2023-10-19 发布单位:中医学院

第一条 总则

为保证暨南大学中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我院所有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外招生及定向或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注:

1.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2.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①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②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③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3.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为准。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暨南大学中医学院。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排序第一)公开发表一篇A类文章;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排序第一)公开发表一篇核心或以上论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一篇论文。

(二)参评学术成果,需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取得。中文期刊以见刊或online为准;SCI已收录论文以见刊或online为准。增刊、会议类文章不计入参评;高水平综述须经学术委员会鉴定后讨论决定。

 

第七条 评定原则

国家奖学金评审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八条 评审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人员、学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对照评选条件,由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在截止日期前向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批表》

2.博士/硕士国家奖学金学生汇总表

3.成绩单

4.已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5.研究生期间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格审核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提交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予以退回;对在提交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评选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公开答辩

评审委员会认真听取答辩,现场独立打分。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思想道德与综合表现(满分100,权重30%)、学术研究成果及专业实践能力(满分100,权重70%)为每位申请人独立打分,优先考虑有高水平学术成果,在学术科技竞赛、课题研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申请者;同等科研成果的,优先考虑在学院研究生学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计算每位申请人总得分并进行排序,确定我院候选人。

(四)结果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真实署名书面材料,有异议则由学院评审委员会复议。无异议后,结果上报。

  

第十条 注意事项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超出学校规定学制时间。

(四)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五)中期考核学位课平均成绩低于75分;

(六)导师对研究生考核评价不合格者;

(七)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八)“i志愿”服务时长不达要求者(要求科硕一年14小时,专硕一年7小时);

(九)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

(十)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处分的。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中医学院负责解释。